藝人黃子佼因涉嫌持有48部涉及少女性影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發社會關注。該案於10月進行第5次開庭,黃子佼在庭上堅稱「就算有錯也無刑責」,案件經辯論終結後,台北地方法院於今(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8個月,並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黃子佼一審判決出爐。(圖/翻攝自黃子佼臉書)
黃子佼於2023年被民眾檢舉涉嫌持有未成年性影像,隨後檢警於8月4日對其住處進行搜索,並在其隨身硬碟中發現大量涉及成年及未成年女子的性影片。最初,黃子佼曾認罪並獲得緩起訴,條件是繳納1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及撰寫悔過書。然而,檢方後來撤銷緩起訴,改為正式起訴。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黃子佼態度反覆,先是認罪,後又改為力爭無罪。他在法庭上堅持影片並非由他拍攝,堅持「下載了還沒看」、「影片不是我拍的」,並拒絕支付影片中少女提出的100多萬元賠償要求。檢方則建議判刑7至9個月,並指出黃子佼在訴訟過程中多次拖延程序。
本案涉及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23年1月修訂,新增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款。黃子佼的辯護策略是強調檢方無法證明他在修法後下載或儲存這些影片。最終,法院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8個月,並科罰金10萬元,罰金可選擇以每日1千元的勞役折抵。黃子佼未親自出席判決宣讀,僅由律師代為出庭,並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進一步討論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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