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民宿泳池溺斃!女怪「妹妹沒顧好」求償406萬 法院2理由判免賠

記者: 陳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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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民宿泳池溺斃!女怪「妹妹沒顧好」求償406萬 法院2理由判免賠

中國江蘇省一對姊妹帶著4名子女到浙江省舟山嵊泗縣旅遊時,姊姊的4歲女兒不幸在民宿的泳池內溺斃,事後姊姊認為妹妹疏於看顧,才會釀成憾事發生,憤而向妹妹提告求償人民幣90萬元(約新台幣406萬元)。如今判決出爐,法官認定,妹妹在孩子嬉水過程中一直履行照顧義務,且在意外發生後第一時間施救,並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錯,因此駁回姊姊的賠償訴請。

▲ 女子因4歲女兒戲水溺斃,憤而控告妹妹疏於看顧。(示意圖/ENews)

綜合陸媒報導,去年8月,一對姊妹帶著4名子女入住一家民宿,並輪流陪同小孩在泳池嬉水,怎料姊姊到民宿吧台諮詢航班事宜期間,妹妹帶著自己的女兒去廁所,另外2名小孩則回到房間,留下姊姊年僅4歲的女兒獨自在泳池嬉水,現場沒有大人瞻前顧後,待妹妹到泳池查看時,發現姊姊的女兒溺水,嚇得立刻呼叫工作人員施救,但姊姊的女兒仍回天乏術。

事發後,民宿老闆主動賠償人民幣70多萬元(約新台幣316萬元),但1個月後,姊姊始終認為妹妹主觀上存在過錯,於是決定將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賠償約人民幣90萬元(約新台幣406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4歲的孩童缺乏安全意識與自救能力,在場的母親是事故發生的第一責任人,經查確認,姊姊自始至終未離開民宿大廳,應當有相應意識和能力履行監護和保障孩子安全的義務,加上姊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監護轉移的事實,姊妹2人間未成立委托監管的關係,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擔監護責任,家人之間的侵權行為應嚴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主觀過錯,妹妹在孩子嬉水過程中一直履行照顧義務,且在意外發生後第一時間施救,並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錯,最終駁回姊姊的賠償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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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1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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